請留意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,重點如下:

 

一、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,即屬工作時間,如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,以通訊軟體、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,仍應計入工作時間。

二、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,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。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,勞工可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,輔以對話、通話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,送交雇主補登工作時數。

三、如違反上開規定,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。

 

為符法令規定,除處理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之必要情形外,請各單位宜避免於勞工工作時間以外,以通訊方式交辦工作事項或指揮處理公務,以免產生工時認定疑義,若有是類情形,依規定得列入工作時間計算。

 本會正常工作時間為:早上800~下午500,中午12001300休息時間。

 

各單位因應工作需求,可彈性延後或提早一小時上下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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